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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环境行政复议?

2012-5-17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广泛运用的行政方法。环境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环保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复议法》和《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是一项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监督制度,环境行政复议的目的就是防止环保部门以及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做出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做出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就要通过监督机制,依照法定的程序,由法定的机关予以纠正。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是如何产生的?

国家出台《行政复议法》后,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1年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行政复议工作廉政规范》及相应的工作程序流程图,对环境行政复议工作进行了规范,主要从廉政建设方面对原国家环保总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规范,但规定相对简单,难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环境行政复议审查工作需要。

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细化了环保系统各级环保部门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程序、机关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复议案件的决定和执行程序等,并根据环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实践设立了一些新的复议审查机制。

2007年8月,国务院发布实施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因此,环境保护部于2008年12月出台了《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畅通了行政复议申请渠道,进一步明确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期限,以及环保部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条件、审查方式和期限等;改进和完善了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提高了办案质量,保留了现场调查机制、和解协调机制、复议建议制度等,增加了复议中止、终止的法定情形和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这一新的结案方式等;进一步细化了环境法制机构在行政复议方面的职责;明确规定了环境法制机构有通知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中止与恢复复议案件审理、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等职责。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是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二是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三是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四是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五是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六是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以传真方式提交的,应当及时补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及有关材料,审查期限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及有关材料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口头申请的,应当由本人向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当面提起,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并由申请人核对后签字确认。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应履行哪些职责?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是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第七条规定、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且提交材料齐全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二是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环境行政复议办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三是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环境行政复议办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当面向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口头提出行政复议的,可以口头告知,并制作笔录当场交由申请人确认。错列被申请人的,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关材料的副本应一并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实及理由进行答辩,并提交当初做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上述材料的,视为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