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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污染治理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2020-4-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市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质量,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英超联赛下注「中国」官方网站(以下简称“协会”)对从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相关业务的会员单位,开展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以下简称“设计能力”)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设计能力包括:水污染治理工程、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治理工程和生态修复工程的总体设计、工艺设计及工程的配套装备设计(不包括压力容器、放射性废物处理等国家明确要求资质的设计)。

第三条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协会会员单位,可申请设计能力评定,经评定合格后,由协会颁发《上海市环境污染治理专项工程设计证书》(以下简称《设计证书》)及图签章。

第四条申请单位首先在协会网站(http://www.iamawhat.com)进行网上申报,填写资质申请表。考评小组在接到申请后进行初审,若申请单位基本条件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若申请单位基本条件合格考评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设计能力评定工作,考评小组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质证书拟发名单,并提交协会秘书处进行会签(会签中如出现异议,考评小组牵头人负责调查落实),会签无异议则对发证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7天,如有异议考评小组牵头人负责调查落实),若无异议协会发放资质证书。

第五条第五条设计证书每年发放三批,分别为4月、8月、12月,全年皆可申报;《设计证书》的申请、评定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证书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设计证书》分五个类别,每个类别中分若干专项(具体证书类别、业务范围的选择见附件1)。

1.水污染治理工程:包括工业废水治理、生活污水治理、中水回用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

2.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包括锅炉烟气治理、工业炉窑烟气治理、油烟气雾治理、有机废气治理、空气净化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

3.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包括一般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含医疗废弃物、污泥等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

4.物理污染治理工程:包括噪声、震动、电磁污染治理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

5.生态修复工程:包括污染水体修复、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湿地修复、矿山修复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

第七条《设计证书》分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基本符合甲级、乙级条件的可申请临时证书。

第八条持《设计证书》的单位只能在证书规定范围内承接业务。(工程规模划分表见附件4)。

1.甲级(甲临):可承担相关类别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业务,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乙临):可承担中型以下(含中型)规模相关类别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业务;

3.丙级:可承担小型规模相关类别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业务。


第三章证书的申请和评定

第九条申请设计能力评定程序:对网上提交的资质申请表初审、对初审通过的会员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格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评、综合评审、注册发证、发证后监督管理。

第十条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协会会员单位;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持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

4.具有相应条件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人员配备(见附件3)、办公条件和设计能力;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对照《上海市环境污染治理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类别划分》(附件1)和《上海市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评定申请条件》(附件2),确定申请证书类别和级别,并按附件5提供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协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根据初审意见,协会秘书处组织专家(若申请单位为外地企业则邀请当地环保产业协会技术人员参加),对经初审的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评,提出现场考评意见。

第十四条协会秘书处对初审意见、现场考评意见及申请单位实际设计能力等相关情况进行综合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设计证书》。


第四章证书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设计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特殊情况除外)。持有临时证书的单位在获证一年后可申请转正。

第十六条协会对持证单位的设施条件、人员条件、年度业绩等情况实行年度检查,年检时间为每年发证日期的前后1个月,持证单位填写年检表,年检通过后加盖年检印章,未经年检的证书无效。

第十七条持证单位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金等发生变化时,应在三个月内办理《设计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设计证书》到期后原证书作废,并在协会网站(http://www.iamawhat.com)公布。需更换新证的单位可于有效期前2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的内容包括《设计证书》有效期内完成的工程项目情况(包括项目的数量和质量),必要时征求项目业主和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的意见,其它复审内容参照《上海市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评定申请条件》(附件2),复审通过后换发新证书。

第十九条《设计证书》只限于本单位使用,严禁转借和挂靠,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图签章。

第二十条持《设计证书》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协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降低等级或注销《设计证书》等处罚:

1.工程设计单位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取得证书的,注销《设计证书》,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若证书注销相关信息在协会网站(http://www.iamawhat.com)公示不少于一个月。

2.转借、出卖、转让、涂改《设计证书》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降低等级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设计证书》。若证书注销相关信息在协会网站(http://www.iamawhat.com)公示不少于一个月。

3.为无证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图签章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及时或不达要求的,注销《设计证书》。若证书注销相关信息在协会网站(http://www.iamawhat.com)公示不少于一个月。

4.工程设计图及相关施工指导文件质量低劣,致使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达不到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和规定的,限期整改,限期内整改不达要求的降低一级证书等级,情节严重的注销《设计证书》。若证书注销相关信息在协会网站(http://www.iamawhat.com)公示不少于一个月。

5.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按时办理变更手续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

6.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限期内整改不达要求的降低一级证书等级或注销《设计证书》。若证书注销相关信息在协会网站(http://http://www.iamawhat.com)公示不少于一个月。

第二十一条主办发证事项的工作人员及评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设计证书》、图签章和《上海市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评定申请表》由协会统一印制。取得《设计证书》的单位名单由协会网站(http://www.iamawhat.com)统一发布。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试行。


英超联赛下注「中国」官方网站
2013年9月


附件1:上海市环境污染治理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类别划分

附件2:上海市环境污染治理专项工程设计能力评定申请条件

附件3:上海市环境污染治理专项工程设计能力评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参考表

附件4:上海市环境污染治理专项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

附件5:过渡期证书管理办法

附件6:上海市环境污染治理专项工程设计能力评定申请材料要求

附件7:上海市环境污染治理专项工程设计能力评定申请表